近日,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湖北省实施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赋予的职能,组织开展了湖北省第十三届(2011-2012年度)“消费者满意单位”、“消费者满意商品”的评议活动。通过广泛宣传,本着“企业自愿、慎重推荐、严格审查、社会监督”的原则,严格按照“评议范围、评议条件、评议程序”的要求,进行了认真评议,由县、市两级消费者委员会初审,新闻媒体公示,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,省消费者委员会四届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,决定授予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省第十三届“消费者满意单位”称号。
决定认为,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、快速发展,市场需求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,品牌意识的增强,必将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、生产进度的加快,消费者需要更好的名优品牌和优质服务。
决定希望荣获“消费者满意单位”和“消费者满意商品”称号的企业,继续保持和发扬成绩,把握消费潮流,强化企业管理,增强诚信意识,加大品牌宣传,履行社会责任,增强企业在社会和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度和信誉度,发展壮大企业,创造出更多的名优产品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,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,服务广大消费者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。(刘稹)